• 周留成 律师
  • 执业年限:21年
    江苏-盐城-阜宁
    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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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之前非法放贷不适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2019.10.21之前非法放贷不适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周留成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019-11-28,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朱和庆 周川 李梦龙,八、关于《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一是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二是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三是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作出批复》,明确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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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16: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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