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留成 律师
  • 执业年限:21年
    江苏-盐城-阜宁
    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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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或上诉过程中意外死亡时原有赔偿不受影响

受害人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或上诉过程中意外死亡时原有赔偿不受影响
周留成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在理论上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的“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并且将赔偿期限按照最长20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已经产生,受害人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债权已经形成。即不管受害人实际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最长只按照20年计算。因此,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等于受害人实际已经减少的财产损失,该损失是固定的和明确的。具体到该案,虽然受害人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死亡,但却不能就此认定受害人因该起交通事故而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会因其死亡而应当减少,因此高某家属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已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而从该规定中也不难看出,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一种例外情形,在该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的。该案中,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中已涉及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但就责任承担形式而言,其本质上属于财产责任,该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的。 参考判决: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2642号;泰兴市法院(2013)泰河民初字第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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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00:00:23
19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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