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留成 律师
  • 执业年限:21年
    江苏-盐城-阜宁
    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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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存在瑕疵,将会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原债权存在瑕疵,将会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周留成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简要案情】2011年9月1日,胡某某与杜某某就中液公司开发的“中液海华广场”向阳路边A段3层309、310、330-334(计7套)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涉案房屋至今未能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约定总房款526800元,合同签订时,杜某某依约支付首付款20万元。事后多年来,胡某某一直未履行办证义务及履行“三通”等义务,而杜某某也未履行支付下欠房款的义务。2018年10月6日,胡某某以差欠邹某某借款326800元为由,将杜某某欠付其房款转让于邹某某,并依法向杜某某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后因杜某某未能履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于是邹某某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债权转让人胡某某将其对杜某某享有的债权326800元转让给邹某某,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人胡某某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杜某某债权转让事宜,后债权受让人邹某某直接起诉债务人杜某某,一审法院依法向杜某某送达起诉状,该债权转让对杜某某发生效力。杜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协议约定,杜某某在胡某某交付涉案房屋时应当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胡某某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杜某某仅支付房款200000元,剩余房款326800元至今未有支付,现邹某某主张杜某某支付购房款32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邹某某支付326800元。 【二审认为】邹某某提起本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杜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杜某某,且杜某某差欠胡某某剩余房款326800元未能支付,后胡某某将该剩余房款的债权转让给邹某某,故邹某某诉请杜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经审查,案涉房屋系中液公司建成后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方式出售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又转售给杜某某,在此过程中,中液公司对该房屋的建设至今未能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此,邹某某受让案涉债权及其诉请,涉及到案涉房屋违法或违章建设的认定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或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邹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裁定】一、撤销原判;二、驳回邹某某的起诉。 【审理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55号、(2019)苏09民终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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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9 23:52:16
19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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